(2017)浙1022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胜与叶定、叶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胜,叶定,叶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778号原告:叶胜,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县,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定,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叶建红,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叶胜与被告叶定、叶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叶胜于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故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奚圣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俞月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