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2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胜与叶定、叶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胜,叶定,叶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778号原告:叶胜,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县,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定,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叶建红,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叶胜与被告叶定、叶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叶胜于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故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奚圣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俞月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