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曹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女,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0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250000元并支付改款自2016年5月19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曹某某、范某某暂时无能力履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