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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道真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吴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道真信用联社)。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勤慧,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前波,该社石仁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吴志超,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道真信用联社与吴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5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被告吴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道真道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予以计算),被告吴志超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出现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小刚审判员  王国红审判员  邓 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