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4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子玲与被告新乐市长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玲,新乐市长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4民初2066号原告:陈子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子清,系原告之夫。被告:新乐市长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南环路易福苑*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田长路。原告陈子玲与被告新乐市长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履行2013年3月4日与原告订立的桥东食品公司旧宿舍旧房改造拆迁置换契约的约定:将置换的食品宿舍13号楼2单元1楼东门147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13年3月4日订立《桥东食品公司旧宿舍旧房改造拆迁置换契约》。契约约定,原告被拆迁旧房可对换新建楼房面积147平方米,具体为:食品宿舍由南向北数第二栋楼(13号楼)1单元1楼东门,被告的施工天数为500天,现早已完工入住,但被告至今没有将置换的房屋交付给原告,经多方协商未果,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一、对双方签订的拆迁置换契约被告无异议二、对原告多出的面积29.55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应给付原告38415元。三、原告应向被告交纳:(1)楼层差价23490元。(2)地下室款22040元。(3)天然气4500元。(4)自来水3500元。(5)物业费两年1973元。(6)押金500元。(7)壁挂炉双用3000元。(8)水电100元。(9)小院30000元。(10)基金4698元。共计93801元,减去原告的38415元,原告应支付给被告55386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多次通知原告交接房屋,原告迟迟不办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原告作为乙方,河北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桥东食品公司旧宿舍旧房改造拆迁置换契约》,契约中载明:原告位于桥东食品公司旧宿舍的旧房由被告拆迁,原告被拆迁的宿舍实际使用面积为147平方米,可对换新建楼房面积147平方米,差价部分多退少补,面积扩充部分按市场价格(待定)。其中第六条载明:乙方自选的新建楼房为13号楼2单元1楼东门,该条款后缀手写“食品宿舍由南往北数第二栋楼,2013年10月6日选房,秦贵刚。”现被告新建楼房已竣工,至今仍未交付原告诉争房屋。庭审后,被告到庭表示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楼房为13号楼,后原告要求变更为11号楼,被告同意变更,经本院征求原告意见,原告对此表示不同意。原被告提交双方置换楼房差价款的证据均是11号楼2单元1楼。另查明,河北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乐市长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有原告诉状、被告答辩状、庭审笔录、《桥东食品公司旧宿舍旧房改造拆迁置换契约》、被告营业执照、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等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拆迁安置房屋达成协议,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现被告已将开发的楼房完工,并将原告所有的旧房拆迁利用,不向原告交付楼房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按约定将诉争的位于食品公司宿舍由南往北数第二栋楼楼房为13号楼2单元1楼东门交付给原告,因被告未到庭,对被告主张的楼房差价款是否成立及具体数额无法核实,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乐市长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新乐市食品公司宿舍由南往北数第二栋楼房13号楼2单元1楼东门交付给原告陈子玲。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被告新乐市长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9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贺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