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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梁金站与瑞昌市金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站,瑞昌市金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273号原告:梁金站,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瑞昌市金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码头镇港尾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508657543.法定代表人:梁砥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金站诉被告瑞昌市金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金站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金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金站承担。审判员  陈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慧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