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4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方金辉与方龙桂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辉,方龙桂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4民初80号原告:方金辉,男,生于1972年8月15日,务农,四川省九龙县人,现住四川省九龙县。被告:方龙桂,男,生于1952年6月28日,务农,四川省九龙县人,现住四川省九龙县。原告方金辉与被告方龙桂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方金辉以与被告方龙桂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金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金辉负担。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远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