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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4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方金辉与方龙桂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辉,方龙桂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4民初80号原告:方金辉,男,生于1972年8月15日,务农,四川省九龙县人,现住四川省九龙县。被告:方龙桂,男,生于1952年6月28日,务农,四川省九龙县人,现住四川省九龙县。原告方金辉与被告方龙桂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方金辉以与被告方龙桂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金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金辉负担。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远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