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执1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艳雨、朱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雨,朱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1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艳雨,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在,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朱海霞,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雨与被执行人朱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海霞在中国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海霞在中国银行178234143922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77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