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648号原告: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梨园街84号。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卫,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冯斐,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 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