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尚明与重庆翰谊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明,重庆翰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3049号申请执行人陈尚明,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翰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红光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09233352-8。法定代表人袁浩刚,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尚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翰谊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4835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30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