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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100-2号原告刘某,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委托代理人龚永东,马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计85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