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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7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哲与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哲,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688号原告:李哲,男,汉族,1988年1月8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长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8877128K。法定代表人:周勇。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缴本案诉讼费,在立案后七日内仍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兴磊、张倩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立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