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明发、卓炎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发,卓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罗明发,男,汉族,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被执行人卓炎光,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明发与被执行人卓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卓炎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卓炎光向申请执行人罗明发支付货款及利息253745.72元(利息按判决结果计算),及案件受理费2991元、执行费375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2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敏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