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执1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杨联军与彭家果、马点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联军,彭家果,马点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联军,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彭家果,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颍上县交通局职工,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马点跃,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26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彭家果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7838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修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