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5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紫溢因与被申请人唐永、黄小田、黄代伍、郴州市商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永代贸易有限公司、梁婉秋、湖南趣品人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紫溢,唐永,黄小田,黄代伍,郴州市商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永代贸易有限公司,梁婉秋,湖南趣品人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27号之二申请人刘紫溢,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被申请人唐永,男,1979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黄小田,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黄代伍,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郴州市商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黄代伍。被申请人湖南永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黄代伍。被申请人梁婉秋,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湖南趣品人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梁婉秋。申请人刘紫溢因与被申请人唐永、黄小田、黄代伍、郴州市商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永代贸易有限公司、梁婉秋、湖南趣品人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永、黄小田、黄代伍、郴州市商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永代贸易有限公司、梁婉秋、湖南趣品人生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紫溢提供保单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紫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永、黄小田、黄代伍、郴州市商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永代贸易有限公司、梁婉秋、湖南趣品人生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