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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行审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溆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叶佩、舒小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溆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佩,舒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4行审121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法定代表人左伯坤,局长。被执行人叶佩,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舒小兰,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叶佩、舒小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溆浦县征决[2016]X49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叶佩、舒小兰于2015年7月29日违法生育了一个孩子,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修改前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叶佩、舒小兰作出的溆浦县征决[2016]X49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0800元。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叶佩、舒小兰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和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溆浦县征催告[2016]X4918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溆浦县征决[2016]X49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决定征收被执行人叶佩、舒小兰社会抚养费20800元。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限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动履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洪杰审 判 员  杨晓东审 判 员  贺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冬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