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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永松与河南省息县东岳镇镇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松,河南省息县东岳镇镇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5行初42号原告:王永松,男,汉族,1936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息县。法定代理人:王倩,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生,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河南省息县东岳镇镇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松与被告河南省息县东岳镇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王永松于2017年8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松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永松承担。审判长  袁如新审判员  孟凡吾陪审员  董故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