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文地动、沧州裕丰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与牛焕岐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地动,沧州裕丰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牛焕岐,李铁桥,何玉兰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402号原告:文地动,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沧州裕丰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米各庄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80843075T。法定代表人:文伯军,经理,。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明,河间市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焕岐,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圈池,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铁桥,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何玉兰,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地动、沧州裕丰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焕歧、李铁桥、何玉兰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文地动、沧州裕丰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地动、沧州裕丰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文地动、沧州裕丰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春景审判员 高 燕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