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雷恒与宁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恒,宁三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1民初785号 原告:雷恒,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广元市昭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宁三中,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雷恒与被告宁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雷恒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恒以被告宁三中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为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恒负担。 审判员 盛明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