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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雷恒与宁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恒,宁三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1民初785号 原告:雷恒,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广元市昭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宁三中,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雷恒与被告宁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雷恒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恒以被告宁三中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为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恒负担。 审判员  盛明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