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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亮与广水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广水市民政局,陈亮红,黄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381行初26号原告:陈亮,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广水市民政局。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吴义良,系该局局长。第三人:陈亮红,男,汉族,1988年1月3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原告陈亮之弟。第三人:黄丽芳,女,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广东省连平县人,现住广水市。系第三人陈亮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不服被告广水市民政局及第三人陈亮红、黄丽芳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亮承担。审 判 长  熊道宗审 判 员  周 翔人民陪审员  段远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