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晓川、张宏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晓川,张宏建,余姚市宏天旅游用品公司慈溪分公司,徐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范晓川,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张宏建,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宏天旅游用品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埋马中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08939962R.代表人:张宏建。被执行人:徐惠琴,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晓川与被执行人张宏建、余姚市宏天旅游用品公司慈溪分公司、徐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16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