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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围国土资罚字(2016)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刘君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8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桃李街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XX磊,男,1983年8月29日生,满族,该国土资源局职员,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丽景公寓七号楼一单元501室,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刘君廷,男,1969年8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乡小锥子山村**组。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林晓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围国土资罚字(2016)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需对相关案情做进一步调查核实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所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刘国会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人民陪审员 王   云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