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万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民初195号原告:万某,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被告:艾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原告万某与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万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财产分割费200.00元,合计350.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杨敦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