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黑生与楼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黑生,楼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053号原告:李黑生,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楼剑伟,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务市人,住浙江省义务市,原告李黑生与被告楼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李黑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黑生以无法联系到被告本人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黑生负担。审判员 严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