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恢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绍俊石材有限公司、梁永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绍俊石材有限公司,梁永绍,区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46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文明路9号信和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得胜。委托代理人檀长智、沈瑶玲,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绍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稔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永绍。被执行人梁永绍,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区敏英,女,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绍俊石材有限公司、梁永绍、区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绍俊石材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1020862.3元及计至2014年8月20日的逾期还款利息30674.64元,并以1020862.3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14.76%计算利息及律师费53605.85元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梁永绍名下的西樵镇官山城区四季康城冬雅园1座105房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款在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绍俊石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2382.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08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梁永绍名下的房屋正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过程中,要求本案移送该院参与分配,本院遂移送禅城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该案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梁永绍名下所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南村第六村民小组有集体土地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5执恢698号,在执行过程中,禅城区人民法院致函本院说明:被执行人梁永绍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四季康城冬雅园1座105房及地下室196号摩托车位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梁永绍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南村第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不能对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要求再次对被执行人梁永绍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扣划了被执行人区敏英的存款1671.35元,并于2017年6月27日,拍卖了原属被执行人梁永绍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四季康城冬雅园1座105房及半地下室196号摩托车位,拍卖得款1322000元,扣除了执行费18979.11元、评估费5805元后,余款1298887.24元全部转退予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三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1298887.24元,三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恢4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莉雅执行员 李志锋执行员 张文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嘉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