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董洪章、阎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章,阎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410号申请人:董洪章,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虹桥北区。被申请人:阎红,女,汉族,居民,住荣成市。申请人董洪章与被申请人阎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鲁1082财保4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阎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城关分理处账户××××××的存款2万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