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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7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坚生与何结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坚生,何结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7198号申请执行人:马坚生,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黄晓芸、李锦船,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结勤,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马坚生与何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何结勤应向申请执行人马坚生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按月息1.8%计算;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执行人应支付律师费5500元,负担受理费14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Y×××××号小型汽车。因未查找到该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理。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须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7198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韶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