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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青岛海丝老城区企业搬迁发展基金企业、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海丝老城区企业搬迁发展基金企业,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财保102号申请人:青岛海丝老城区企业搬迁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城投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洁,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楚超,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刘云刚,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关于申请人青岛海丝老城区企业搬迁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