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露与被告张武林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露,张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867号原告张露,女,汉族。被告张武林,男,汉族。原告张露与被告张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