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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舒达容诉被告马俊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达容,马俊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300号原告:舒达容,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马俊宏,男,1979年6月8日出生,回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负责人:石合群。原告舒达容与被告马俊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舒达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达容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俊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达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达容负担。审判员  夏世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