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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岩与邓庆鸿、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467号本院于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对上诉人李岩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邓庆鸿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2民终54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2民终54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三页第三行后增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长 李经纬审 判 员 种仁辉审 判 员 韩耀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石 婕书 记 员 牛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