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军与曹凤清、朱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曹凤清,朱宝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264号原告:王军,住乾安县。被告:曹凤清,住乾安县。被告:朱宝才,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曹凤清、朱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