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执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四川广联饲料有限公司、张运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广联饲料有限公司,张运秋,黄泽芬,郭祖华,张福禄,黄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广联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南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327090191F。法定代表人毛富全,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运秋,男,生于1970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黄泽芬,女,生于1964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郭祖华,男,生于1960年3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张福禄,男,生于1967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黄仕平,男,生于1967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广联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运秋、黄泽芬、郭祖华、张福禄、黄仕平买卖合同纠纷系列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运秋、黄泽芬、郭祖华、张福禄、黄仕平的银行存款84.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