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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溪市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惠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惠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1161号原告:贵溪市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惠湛,女,45岁。原告贵溪市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惠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愿支付物业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溪市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溪市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木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建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