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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闫帅与沁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帅,沁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财保3号申请人:闫帅,男,1990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被申请人:沁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常付路西沁伏路南。法定代表人:郭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闫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沁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闫帅以其所有的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沁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因交通事故停放在西安援手汽车救援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停车场内的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扣押。期限为2017年9月23日。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闫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段丹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