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鹏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鹏,商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607号原告李新鹏,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西关大街。被告商志刚,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保定市贤台乡小东庄村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新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商志刚偿还原告欠款71000元及利息2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1日,被告商志刚从原告处借款71000元,到期后以种种理由不偿还借款,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新鹏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条债权人为刘卫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新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