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新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刘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791号原告四川新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冯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忠,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家住自贡市贡井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钟磊,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家住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超,女,汉族,1979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刘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新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