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奎屯浩元商贸有限公司与王继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浩元商贸有限公司,王继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2民初389号原告:奎屯浩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阿克苏东路151号(高管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6978231100。法定代表人:陈红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琦,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继新,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第七师123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浩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继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奎屯浩元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奎屯浩元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浩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奎屯浩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