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卫新、卢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新,卢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李卫新,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八步区,证件号码452631197410150058。被执行人卢成,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证件号码452631198211270991。李卫新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桂1031民初4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卫新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卢成在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广场分理处账号为65×××15的账户有存款3491.41元,本院已将该笔存款中的34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卢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找,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卢成的下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卢成目前下落不明,亦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卫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李艺林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忠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