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欢、曾志伟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欢,曾志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终246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欢,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新干县。2016年5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新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5日经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干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曾志伟,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新干县。2013年4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5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新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5日经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干县看守所。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欢、曾志伟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7)赣08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讯问了杨欢、曾志伟,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曾志伟和其朋友黄某等人到新干县城金川镇金川中大道“老吴饭店”用午餐、晚餐共消费了350元,当时未结账,但曾志伟出面向饭店老板吴某2承诺说隔日再付。2017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曾志伟、杨欢与黄某等人在外面吃饭时提到前几日在“老吴饭店”消费了350元,还未结账,并说外面有人说他们吃饭不给钱,杨欢当时提议去把差欠老吴饭店餐费付了。于是在当日下午3时许,曾志伟、杨欢等人来到“老吴饭店”,曾志伟进店后质问吴某2及其妻子姚某1是否在外对别人说其吃饭不给钱的事,吴某2二夫妻均说没有,为此,双方发生争吵,曾志伟一气之下将店内桌子掀翻,并要上前殴打吴某2,姚某1则上前去劝阻拦架,曾志伟使用店内的椅子朝姚某1头部砸了一下,杨欢将前几天曾志伟等人吃饭赊账的350元钱放在桌上,之后便拿起店内椅子朝吴某2砸去,吴某2用右手挡住致右手被砸,吴某2夫妻二人被打后躲到店内包厢直至曾志伟、杨欢等人离开,事后也不敢报案。2017年3月18日晚上20时许,曾志伟酒后又到“老吴饭店”无事生非,先是用手敲打该店包厢窗户玻璃,尔后进入店内,用店内塑料筷子筒等物砸吴某2父亲吴某1,后欲拿木头椅子去砸吴某1被旁人拦住。新干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派警赶到现场将曾志伟传唤到案,2017年3月19日杨欢来到金川派出所打探曾志伟情况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二被告人到案后交代了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欢先行赔偿了被害方医药费人民币700元。2017年3月19日经新干县诚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吴某2的伤势为轻伤二级,姚某1的伤势为轻微伤。被害人吴某2受伤后,因右尺骨粉碎骨折于2017年3月23日至31日在新干县中医院住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2.163651万元,姚某1因头皮血肿受伤后到新干县中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448.18元,鉴定费8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吴某2、姚某1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吴某2、姚某1医疗费2.208469万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误工费8343.86元、护理费983.41元、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600元、法医鉴定费850元,共计人民币3.902196万元。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曾志伟、杨欢的朋友受委托与被害人吴某2、姚某1就附带民事赔偿,双方自行协商一致达成了赔偿协议:①由曾志伟、杨欢一次性赔偿吴某2、姚某1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87万元,扣除案发后被告方已预赔受害人700元,剩余赔偿款1.8万元已赔偿,其他诉讼请求吴某2、姚某1表示放弃;②被害人吴某2、姚某1表示对曾志伟、杨欢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医疗费票据、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2、证人黄某、刘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姚某1、吴某1的陈述;4、新干诚正司法鉴定中心诚正鉴字(2017)临鉴字第137号、138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曾志伟、杨欢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挑起事端,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曾志伟、杨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有悔改表现,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曾志伟不思悔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欢致受害人吴某2轻伤二级的后果,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对其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曾志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被告人杨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杨欢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新干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杨欢、原审被告人曾志伟经二审提讯,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但杨欢提出其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欢、原审被告人曾志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挑起事端,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杨欢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根据新干县公安局金川派出所出具的归案说明,其系被该所依法传唤接受调查的,不符合自首法定要件,故该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曾志伟不思悔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本案导致受害人吴某2轻伤二级的后果,系杨欢所为,可酌情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已根据杨欢、曾志伟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其量刑轻、重情节予以量刑,所处刑罚适当。杨欢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彩萍审判员 甘国飞审判员 胡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