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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6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钱够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塞特印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钱够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塞特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6473号原告:绍兴钱够纺织有限公司,住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工业园区(梅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77075885。法定代表人:孔金全,总经理。被告:绍兴塞特印染有限公司,住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展滨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7682213Y。法定代表人:丁德仁。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钱够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塞特印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绍兴钱够纺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燕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