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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香与陶方权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香,陶方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杨香,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三穗县台烈镇。被执行人陶方权,男,侗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三穗县台烈镇。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杨香与陶方权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香根椐本院生效的(2010)穗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金47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52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黔2624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木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