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4民初2899号原告: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82943520U,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华电新村。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清,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148638326R,住所地: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长松路18号。法定代表人:程志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金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 婕·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