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3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谢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谢某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839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被告:谢某某,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高庄村六组代理组长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谢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余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欣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