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财兴与曹文洪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财兴,曹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曹财兴,男,192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金州新区。被执行人:曹文洪,男,195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大连金州新区。申请执行人曹财兴与被执行人曹文洪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