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017-569贵州舜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舜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建机租赁分公司,贵州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569号申请执行人贵���舜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建机租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法定代表人王韵霏,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贵印、万银松,系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贵州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法定代表人向家洪。委托代理人陈明刚,系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贵州舜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建机租赁分公司与被告贵州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27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贵州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贵州舜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建机租赁分公司租金、进出场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舜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建机租赁分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明刚与申请执行人贵州舜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建机租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万银松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贵州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贵州舜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建机租赁分公司租金、进出场费、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200元,共计131200元;二、被执行人贵州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将30000元汇入法院指定账户,余款101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2017年10月30日前清偿完毕。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贵州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舜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建机租赁分公司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仕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