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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1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叶大海与孟定伟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大海,孟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大海,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孟定伟,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孟定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定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叶大海的劳务工资17500元,但被执行人孟定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孟定伟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地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孟定伟有渝CXXX**号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并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以及被执行人孟定伟在重庆市铜梁区XXXXX25-XX-X有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铜梁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且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大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法执10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浩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