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无棣龙胜饲料有限公司、彭瑞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龙胜饲料有限公司,彭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无棣龙胜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振贵,经理。被执行人彭瑞华,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无棣龙胜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瑞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1496元,已执行0元,剩余101496元未执行。通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经网络查询,在各金融机构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瑞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及时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