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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南京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南京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溧水双泥塘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南京贤聚楼农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文金,李帮玲,周有军,李思华,溧水龙城湾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88号20层A座。法定代表人:边锡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旭,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南京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夏林村千仑地。法定代表人:胡丕林。被执行人:南京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秦淮路166号恒隆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李文金。被执行人:南京溧水双泥塘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徐溪行政村。法定代���人:李帮玲。被执行人:南京贤聚楼农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秦淮路166号恒隆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李帮玲。被执行人:李文金,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李帮玲,女,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周有军,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李思华,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溧水龙城湾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白龙村。法定代表人:周有军。江苏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公司)与南京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李文金等9人(单位)典当纠纷一案,本院(2016)0102民初130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经典公司、李文金等9人(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财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财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2执16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泽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