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050苏州富雅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富雅达化工有限公司,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405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富雅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友谊路。法定代表人徐水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闻焰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法定代表人洪文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州富雅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富雅达化工有限公司公司货款517000元,并偿付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70元,由被告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富雅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8706.88元,执行费为8587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车辆管理所、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