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如皋市皇城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如皋市皇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如皋市皇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路369号(广发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宗序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如皋市皇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如皋市皇城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放映涉案230部音乐电视作品(具体作品详见附件),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涉案230部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如皋市皇城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000元、被告如皋市皇城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4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由朱无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删除涉案歌曲、费用7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未预缴)。执行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除发现零星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以解决本案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向如皋市不���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登记的营业场所进行调查,该场所已非本案被执行人营业。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执行进程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综上所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